导读: 近日,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《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的决定。《条例》延长了妇女产假,增设育儿假、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。
近日,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《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的决定。《条例》延长了妇女产假,增设育儿假、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。
决定明确,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,生育一孩延长产假60天,总计158天;生育二孩、三孩延长产假90天,总计188天;男方享受15天护理假;在子女3周岁内,夫妻双方每年可以各享受10天育儿假;女方因无业、失业、灵活就业以及其他非应保未保原因未能享受产假和生育津贴待遇的,由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给予适当经济补助;父母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,每年可以享受5天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。
决定要求,完善普惠性托育服务,政府科学规划、合理布局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,合理配置妇幼保健、婴幼儿照护、儿童照料、学前和中小学教育等资源;明确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可以对提供托育服务的用人单位给予补助,可以根据当地实际,对3周岁以下的婴幼儿家庭给予育儿津贴、托育费用补助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,在老年人福利、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;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,完善政府主导、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。